安博体育青少年教育论文(精选5篇)

2023-12-12 01:24:00

  安博体育青少年对外界的新鲜事物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他们渴望得到满足。网络的便捷性、内容丰富性,正好迎合了青少年的好奇心理需求。同时,网络上有很多色情的内容,网络群体的匿名及缺乏统一性,削弱了社会规范及约束,也促进了网上无拘无束的色情活动。许多青少年不会利用合理的渠道获得科学的性知识,而是在黄色网站上寻找感官刺激,满足性的欲望,但因缺少诱惑和分辨能力,在黄色网络中不可自拔。

  青少年正处于一个相对的“心理断乳期”,他们渴望摆脱父母和家庭转而向家庭外寻找情感的寄托,有时他们甚至认为父母的关爱已经成为一种羁绊。他们有心事喜欢向朋友倾诉,而伴随着计划生育的普及,独生子女们都难以找到现实中的同龄人作为沟通和交流的对象。而网络这一虚拟世界正好弥补了这一缺憾。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课余时间三五成群对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津津乐道,眉飞色舞,如若不谈网络、不懂网络,则会让人觉得不合群,显得落伍,为了合群必须上网。

  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生理正迅速发育,他们会很留意自己的外表,注意别人的评价,潜意识里会觉得别人都在关注自己,进而渴望表现自我、乐于被人赞赏甚至崇拜。这种心理就是“观众效应”思维模式。同时,青少年时期叛逆心理也表现得最为强烈,他们会与父母、老师等发生较多的对抗行为。网络成为了青少年展现自我的平台,充分满足了对自我的认定和因为叛逆而带来的快乐体验,使青少年得到极大的心理满足。

  由于受教育观念的影响,现在的学校、家庭和社会所关注更多是学生学习成绩的好坏,并把它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必然造成一些后进生,总是受到学校和家长的责备,给他们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即使是优秀的学生,面对家长的高期盼,也会产生压力。同时,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还会遇到各种冲突,如与恋人分手、与朋友吵架、遇见其他困境等,这些压力都会使他们产生一种逃避心理,而沉迷于轻松无压的网络世界。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青少年使用网络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这几年,我国已经建立了网络管理法律的初步框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了对网络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网上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和实际的网络问题相比,这些法规还存在覆盖不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还没有出台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的专项法规,对青少年网络法制教育的力度还不够大。其次,行政管理还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模式目前,网吧管理主要由文化、工商、公安、通信管理四部门协同进行,部门的执法权限出现了交叉重叠,对最为重要的业务管理—网吧的服务对象及经营时间的监管,各部门缺少统一有效的合作协调模式,造成对黑网吧的打击不力,违规经营的黑网吧屡禁不止。虽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有明确规定,但从现实情况看,大量的未成年人正是在网吧染上网瘾而不能自拔的。最后,文化稽查力量薄弱黑网吧隐蔽性强,大多隐蔽在居民楼中、城乡结合部、都市村庄或农村庭院中,检查难度大。他们“关门”营业,以接纳未成年人为主。这些以家庭式经营为主的黑网吧通常大门紧锁,经营者通过锁孔看到熟悉孩子的面孔才开门。所以检查人员很难进入,非常难查,有时网吧业主听到风声便把机器藏起来或挪作他用以逃避检查。政府部门虽然也对黑网吧进行查封和清理,进行集中的整顿和打击,但清理整顿不久又会死灰复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一些政府执法部门和人员,与黑网吧暗中勾结、串通一气,把黑网吧当成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的“财源”,甘愿充当保护伞。出现了风声紧、上级查得严的时候,黑网吧就销声匿迹了,查也查不出来;风声松、上级查得不严的时候,黑网吧又悄悄登场,逐步兴旺起来。

  传统的德育工作是在封闭或半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教育者对教育环境、内容、手段、效果等起到控制作用,德育效果由教育者随时监控。学生对外界的接触,除了自己极其有限的生活环境,就是受到严格控制的极其有限的媒体。学校只对学生进行所谓的正面教育,负面的东西,只要老师不说,学生也就不得而知。虽然明知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落差,但至少学生在学校期间还是单纯而可爱的,学校也聊以,并没有及时跟上时展。但随着全方位开放的网络时代的到来,对封闭的传统的德育工作模式提出挑战。首先,网络打破了信息垄断,使传统教育受到挑战目前学校还广泛采用“面对面”教育形式,这在信息相对封闭的时代,学校、教师和德育工作者是教育主体,掌握着信息的主导权,学生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主要通过教育主体的引导,教育内容容易被教育对象所接受。但在以互动性、开放性、快捷性、多元性为基本特征的网络时代,教育对象平等获取信息的速度快、容量大、渠道广,有时教师没有知道的事情,学生已经先知道了,德育工作的说理性在应对这些问题上,有时变得苍白无力。其次,网络空间拓宽了思维空间,对传统的教育方法形成强烈冲击随着青少年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更加青睐于交流式、谈心式等教育方法,在平等交流中求得思想共鸣和道理认同。传统的德育工作仍然是传统的课堂教育方式,以说教、灌输和强迫执行为主,缺少灵活性,忽视学生的主体参与和情感态度的培养,不能很好地将知识传授与行为养成密切结合。最后,网络提供了多元的价值取向,对正面的理论灌输带来挑战网络就像一条未被过滤的河流,良莠并存。青少年在尽情享受网络带给他们充足信息资源的同时,大量的文化垃圾也在吞噬着青少年的思想阵地,一些“黄、赌、毒”等有害信息和电子出版物防不胜防,聊天室里尽情宣泄低俗的情感,游戏软件让人在虚拟世界里流连忘返,电子信箱传递的有害信息,敌对势力利用网络拉拢诱惑青少年,等等。面对这种现实,传统的德育工作如何把握主动、积极应对,真正把握青少年价值观念形成的主导权,实施正面疏导,带来严峻挑战。

  首先,独生子女缺少固定玩伴,导致青少年选择网上娱乐当前青少年中大多是80后独生子女。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特别是在城市中,很少有家庭有两个以上孩子。只有一个孩子在家中,那么要么自娱自乐要么出去找伙伴玩,但是出去找伙伴玩也不是经常能找到的。现代生活中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青少年在现实中找到比较固定的玩伴不是那么容易。而网络则为参与个体不必面对面、不必相识而共同娱乐创造了条件。再加上电脑渐渐普及,电脑网络方面的知识也不断普及,至少在城市中的中小学已经开始普及计算机课程。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很容易就会选择网上娱乐。其次,家长期望值高、青少年多重压力不堪重负,导致青少年沉迷网络释放情感网络游戏互动,为青少年释放情感和心理压力,实现成功扮演社会角色提供重要舞台。在网络游戏中,青少年在网络游戏提供的近乎完美的虚拟世界中,当从现实的疲惫中走进另一个虚拟、刺激的战斗场景时,往往会变得异常兴奋和激动,全身心地投入其中体验现实中并不存在的,通过角色转移和身份转嫁等来获得自我身份认同和心理满足,收获和享受游戏带来的快乐和刺激以宣泄学习和生活中的烦恼、郁闷、暴躁等情感和心理压力。即使失败了,也可以重新再来,直至成功,而在虚拟世界中获得成功的概率是远远高于现实生活中的。最后,家长计算机水平不高,导致对孩子上网缺乏指导和帮助青少年的家长处于中年时期,大多数人在他们完成学业的阶段内,对电脑、对网络还很陌生,有的还根本没有接触过,既不会到互联网上去浏览信息,也不想在互联网上获取资料。有些家长把电脑搬回了家,自己却对电脑知之甚少,没有能力指导和监督孩子的上网情况,全凭孩子自主学习和操作。孩子打电脑、玩游戏时,家长只能成为旁观者,既缺乏与孩子交流的兴趣点,也失去了与孩子沟通的共同语言。

  家庭教育观是父母教育素质的核心,对家庭教育的目标、方向以及父母的教育行为起制约和指导作用,是影响家庭教育质量的决定因素。网络时代的家庭教育观主要包括儿童展观、人才观和亲子观。

  面对网络时代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家庭教育中的子女发展观、成才观日益落后凸显。长期以来,家庭教育围绕着子女的分数和考试做文章,只重他们的分数和考试成绩,忽视品德个性的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发展;重视高压、灌输和说教,忽视他们的主动性和主体性的发挥。因此家庭教育必须改变这一狭隘落后的观念,培养他们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

  网络传媒的广‘泛影响,使得子代能够从父母、学校、老师、课堂的书本以外获取大量的知识和信息、使他们在与父母的互动中获得了“话语权力”,提高了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同时,也开阔了父母的眼界,提高了其社会适应性。因此,网络时代的亲子关系应从“听话”转变到“对话”模式,从单向转变到双向互动模式。父母要尊重孩子的权利、爱护他们的积极性,树立两代人相互理解、相互学习、共同成长的新理念。

  现代父母必须了解网络文化,赢得家庭教育的主动权,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资格讨论如何影响孩子,如何教育孩子,如何指导孩子。家长网络素养的提高有多种途径,例如,积极参加各种信息技术的培训,尤其是学校举办的家长培训;虚心向孩子请教,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实践中提高。

  台湾嘉义大学廖永静教授在《建构学习型家庭》一文中,将学习型家庭归纳为两大要素,即学习的家庭与家庭的学习。学习的家庭是指有助于学习的硬件环境,例如电脑、书报等;家庭的学习是指家庭成员的学习活动,包括上网、读书看报等个人自主的学习,参加进修、研讨会等团体学习以及参观、游览等生活中的学习口创建学习型家庭的关键是父母应首先带头学习,成为家庭学习的主体。

  互联网作为现代科技的产物,对青少年学生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关键在于如何引导。家长对子女的上网行为负有很重要的监管和引导责任,父母的积极干预和引导,可以有效利用家庭网络教育资源,在抵消网络对孩子的消极影响上会产生巨大的作用。对此,家长需要做到:

  青少年价值观还未形成,缺乏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对网络环境的影响缺乏抵抗力,他们的个性和心理尚未成熟,自立性、控制力差,喜欢模仿,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伤害,容易引发“不良网络行为”。发起“挽救上网成瘾者行动”的陶宏开教授强调,家长要懂得用什么样的方式引导孩子,多和孩子进行精神上的交流,更多地理解关爱孩子,赢得他们的信任和尊敬。

  家长在学习和掌握网络知识的同时,也要学习相关的网络法律知识,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法制教育、网德教育、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倡导网络文明。要帮助子女正确认识网络,教育子女学会选择,认识网络中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区别,提高自控能力。

  家长要同孩子一起制定上网条约,对网做出规划,包括每周、每天上网的时间以及上网的目的和内容,养成孩子守信用、重承的品质。在制定条约乃至执行条约时,一定要采用协商的方法。通过协商,父母容易达到们的目的,并满足孩子符合情理的要求,同时,协商有助于帮助孩子建立自尊,掌握沟通巧,为其日后进入社会做好准备。上网的频度和花费的时间要适合孩子的学习要求和身心发育情况,不能过于频繁,用时太多。每天上网平均不要超过1.5小时,对于预防网络不良行为有积极作用。家长应该要求孩子在学校或家里上网,上网电脑不要放置在孩子的卧室,以防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发生不良网络行为。

  绿色上网软件可以有效识别、色情文字等不良信息,并对之进行拦截屏蔽,同时具有控制上网时间、管理聊天交友、管理电脑游戏等辅助功能。

  父母应与青少年增强沟通,帮助他们掌握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技巧。再者家长要引导孩子逐步树立起科学的闲暇意识,合理地安排自己的闲暇活动,并通过闲暇活动促进其思想品质的提高,培养良好的个人业余爱好和兴趣。

  学校要适当调整计算机基础教学的内容,加大实践环节,加强学生信息能力的培养,强调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让学生参与评价,进行自评和互评,在此过程中渗透信息意识和信息道德,全面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

  学校对学生要进行元认知的介绍,网络课程设计也要注意加强对网络学习各阶段进行元认知指导,培养和提高学习者对网络元认知学习的白觉性和能动性。另外,教师要鼓励学习者经常参与网上学习讨论,因为讨论可以达到互教的效果,可以帮助学习者用心思考新知识与原有知识之间的细节,从而对课程内容作更深入地加工,运用和反思恰当的学习策略,产生良好的元认知体验过程,从而提高学习者元认知能力。

  网络学习的内在因素固然重要,但由于其过程全部开放,还必须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基于网络的自主学习,从学习者登录网络教学平台开始,到退出网络教学平台结束,这一完整的过程中都可以实施监控。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控:建立学习日志;进行测试与评价;参与讨论情况;教师与学习者进行交流。

  政府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同时兼顾与其他领域的关系。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者要坚决依法制裁;此外要发挥整个社会的力量,尤其是依靠广人网民的力量,进行必要的舆论宣传,坚决网络不良信息的诱惑:清除文化垃圾,规范网上行为,为青少年学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网上生活空间。

  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网德教育、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倡导网络文明。要帮助学生正确认识网络,教育学生学会选择,认识网络中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区别,提高白控能力。引导他们遵守《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真正做到: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诚实友好地交往,不侮辱欺诈他人: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努力做到不抛信息垃圾,不传播黄色下流的图片,不要在网上有恶作剧的举动,不乱放电子炸弹,上网聊大时语言要文明,自重自律,严格遵守网络秩序,形成干净、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消极上网转移到积极的学习活动中来,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把用于上网聊大、游戏的时间用来从网上汲取丰富的知识营养。

  青少年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社会阅历的丰富,产生的道德困惑和遭遇的道德困境也会越来越多,帮助青少年获取更多的道德知识以提高道德认知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学校和家庭本是道德教育的主渠道,但在“重分数”的应试教育观念下德育的光环往往被忽视,道德教育明显滞后于现实需求。公益广告作为社会道德规范的一种承载形式,它通过生活化的情节把画面、音乐、语言等要素相融合共同营造出一个极富感染力的道德情境,有助于吸引青少年的关注力,使其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公益广告所传递的“伦理观念,道德信息,形成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培养道德信念、道德意志,养成道德习惯、道德行为”。

  青少年正处于求学年龄段,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学校理应成为青少年德育的主阵地。但学校教育带有封闭性,由于时空的限制,使得青少年获取的道德信息有限,加之学校多为理论灌输式教育,他们缺乏亲身情感体验,教育效果自然很难达到最佳。公益广告德育功能的发挥突破了单一、封闭的传统模式,它携媒体之力,教育形式公开,传播范围广泛,具有其他德育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公益广告的内容选择了温和亲善的表达方式,契合青少年的接受心理,更容易获得青少年的信赖,通过知情意行不同层面的积极影响,为青少年提供榜样和示范作用,使青少年自觉接受公益广告所蕴含的的伦理道德观念并付诸实践。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传递的信息纷繁复杂,其中不乏不良信息,它们通过不断刺激青少年的神经使其价值观念随之发生流变。青少年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对社会事物的认识不深刻,极易诱使其思想和行为走向反面,为帮助青少年顺利度过这段高风险时期,除了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引导之外,净化社会环境也非常重要。公益广告的出现和增多有助于社会德育环境逐步得到优化,通过弘扬符合社会发展的主流价值观念,引导社会群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营造健康有益的社会环境,帮助青少年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不良信息的影响,形成优良的道德品质。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益广告没有固定的广告主,相比商业广告而言,“公益广告在思想和艺术性上的要求更高,创意要更加精妙,因此可能制作成本更高,没有固定的广告主,自然制作资金落实不了”[3]。公益广告的投资回报较慢,其传播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在短时间内不能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大多数企业在看不到回报的情况下主动投资的积极性也不高。作为媒体,如果大量刊播公益广告自然会减少商业广告的播出量,这将直接减少媒体的收入,因此,很多媒体尤其是地方媒体也不太愿意刊播公益广告或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此一来,公益广告德育功能的发挥受到严重制约。

  目前的公益广告几乎都是以城市生活为题材或背景,很少对农村生活加以关注,尤其缺少对农村青少年的德育现状进行关注。公益广告的一些制作人员错误地认为城市青少年受众群体代表了全体青少年受众群体,完全忽略农村青少年受众群体的特殊性。有一些制作人员受到商业广告的影响形成惯性思维,认为商品的消费群体主要在城市,农村的消费能力有限,因此他们认为广告的受众主要集中在城市,殊不知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宗旨完全不同,公益广告是服务于社会大众的,中国十三亿多人口,大部分人还在农村生活,农村是重要的教育基地,公益广告的性质决定了它更应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杜绝任何形式的城乡偏见。

  2002年,多部门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各媒体刊播公益广告不得少于全年广告刊播量的3%。我国3%的公益广告比率,相比发达国家来讲是明显偏低的,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尤其是不能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青少年的德育功能。尽管我国政府部门一再强调媒体刊播公益广告的任务和责任,但在具体落实中还是有很多媒体尤其是地方媒体故意将3%的比例压缩,他们重视功利目的,强调经济价值,延长商业广告的刊播时间或扩大商业广告的刊播版面以增加收益,公益广告的传播力度不够已经严重影响其德育价值的实现。

  随着我国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刊播广告的平台也日渐丰富,公益广告热衷的刊播平台是电视和报纸,2013年,全国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为98.42%。电视公益广告在青少年德育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相比而言,青少年热衷的网络和手机等刊播平台却没有真正地把公益广告发展起来,刊播数量有限,甚至有些平台至今和公益广告都无缘相见,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益广告的传播,降低了公益广告对青少年受众的影响力。此外,我国青少年很少有机会参与公益广告的创作和传播过程,缺少有实质意义的互动,一些学校虽然开展和公益广告相关的活动,但由于缺乏开放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影响力较小。

  很多发达国家已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公益广告运营模式,如美国采用社会主导性模式、韩国采用媒体主导型模式、日本采用企业主导型模式,这些国家的公益广告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管理机构,社会教育效果良好,因此值得我们深入地学习和借鉴。结合我国实际,为完善我国公益广告的运作机制,首先,政府应当成为公益广告的监管者。政府应该通过完善公益广告立法,明确公益广告的主体和职责、约束各方行为;完善针对企业的激励政策和机制,提高企业参与或赞助公益广告的积极性;对公益广告的质量和水准实施严格监管,对刊播时间和数量实行严格监督。其次,明确企业是公益广告的广告主。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企业应该有服务社会的理念,是社会大众持续的消费行为推动企业获得源源不断的经济效益,企业应该做到饮水思源,积极投资公益广告,支持我国的公益事业,回报社会和人民。再次,明确媒体是公益广告的者。媒体要主动捐献广告时间和广告版面刊播公益广告,展示出崇高的媒介素养和职业道德。最后,明确广告公司是公益广告的经营者。广告公司必须用心去设计和制作公益广告,让公益广告能在顷刻间引起受众的心灵共鸣,继而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

  公益广告的受众应该是面向全民,不同年龄的人群喜好不一,关注的热点各有不同,因此公益广告的传播内容必须针对不同受众的特点确定其相应的主题,“只有公益广告传达的主题、信息与受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时候,才会导致高投入的关注,从而带来强有力的说服效果”[4]。青少年是道德教育的重点对象,欲提高公益广告对青少年的德育效果,选题必须紧扣青少年的学习和生活,既要科学分析青少年受众群体的需求,又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和社会关注焦点,科学确定公益广告的选题。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现实国情是中国依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多,农村青少年多,公益广告的受众群体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不能把眼光狭隘地禁锢在城市,更不能用惯性的思维把城市青少年的德育现状等同于农村青少年的德育现状,既要考虑城乡有别,又要做到因材施教,唯有如此,公益广告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才能达到理想效果。

  对于青少年这一特殊受众群体而言,公益广告的表达要尽量避免使用单一呆板的标语式、口号式宣传,尽可能地选取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情境,采用生活化的剧情和青少年喜闻乐见的载体来表现。在传播时间上,以电视公益广告为例,青少年接触的时间主要在晚间和周末,因此,在这些时间段可以适当增加公益广告的播出频次,此外,在中国的传统节日,可以结合每个节日特定的主题和内涵,刊播有针对性的公益广告,这更易引发青少年产生共鸣。在传播途径上,调查发现,青少年接触电视公益广告的机会最多,同时,互联网、户外媒体、手机、报刊等载体也逐渐成为青少年接触公益广告的新渠道,尤其是网络公益广告的影响力不可小觑,网络公益广告具有“交互性、时空广泛性、传播质效性和低成本性”[5]等特征,随着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的普及和无线网络升级等因素,手机网民数量也将快速提升。因此,要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充分利用新途径传播公益广告,搭建媒体联播平台,以最大的媒体覆盖率,最有效的传播平台引导青少年树立良好的公益理念和道德风尚。

  青少年是德育的重点对象,自然也应成为德育活动的主体。可以适当增加体验式教育环节,让青少年有机会参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传播过程,这不仅可以调动青少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政府可以定期面向青少年开展公益广告创意设计比赛活动,评选出优秀作品并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以激发青少年参与公益广告的热情。广告公司应主动提高公益广告的创意水平和制作质量,要敢于打破传统制作模式,善于创新,设计制作具有一定冲击力的直观画面,让青少年在看到画面的瞬间能产生切身体会,自愿接受公益广告中传递出的道德信息。以亚马逊森林保护网络公益广告为例,该广告创意独特,内容直观,人们亲手用鼠标拖动画面上的滚动条,就能看到森林燃烧的场景,燃烧的震撼力直击人的心灵,瞬间使受众意识到保护森林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广告公司还可以面向青少年广泛征集独特创意和优秀作品,合理吸纳青少年的妙计良策,让青少年变被动的受众成主动的参与者。

  尽管我国青少年是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但“青少年普法工作的效果一直不理想”,从刑法角度出发的预防犯罪教育,以及简单的条文灌输在帮助青少年领会法律精神方面收效甚微。2013年,教育部等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认为“从总体上看,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仍然存在定位不够明确、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教育内容不够系统、保障条件不够有力等问题,直接影响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由于受主观认识以及减负等因素的影响,时至今日,各类学校都远未达到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度悬空的现象十分普遍。从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成效评估的角度来看,这“四个不够”好像既是问题,又是原因,但实际上并不是问题的重点所在。而在部门政策分割的情况下,由司法部门主导和推动的法制教育能否在青少年学生群体中顺利推进,似乎本身也是一个问题,但这些都不足以揭示问题的根源。

  围绕上述问题,近年来的大量分析和反思大都没有走出“四个不够”的认识范围,总有隔靴搔痒之感,显得苍白无力。在新的历史形势下,要打破认识的僵局,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要追根溯源,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发展逻辑入手,对其运行轨迹进行系统的观察。具体到方法的使用上,就要深入分析青少年法制教育实施的历史语境,发掘目标任务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以便破解困局。改革开放初期,“”后遗症在社会上开始显现,“许多地方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群众失去安全感,社会反映强烈,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对当时的社会秩序构成了直接的挑战和威胁,也对执政党和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构成了挑战。”针对当时的情况,1983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严打”活动,很快就遏制住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在首次“严打”之后,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正是在“严打”的特定背景下,全民普法活动开始启动。第一个五年规划提出,普法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普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要求“把这项工作,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及其他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打好坚实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也明确提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当时全国各类在校学生近两亿人,占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一,因此学校被作为普法的重要阵地。可见,普法是一项自上而下的高度组织化的群众活动,普法对象、普法内容、普法形式的选择和不断调整,以及指令性部署、政治性动员、阶段性目标、全民性参与等特点,映射出普法活动明显的“运动式”治理逻辑,青少年法制教育自然也就带有历史局限性。

  通过法律技术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是法制的工具性价值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改革开放以后,建设政治、治国政治取代了革命政治、运动政治,大规模的群众运动退出了社会政治舞台安博体育,但以运动形式处理和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思维和方式仍然惯性地存在。运动式治理以意识形态宣传和政治动员为手段,具有强烈的非常态和非理性色彩。普法作为一种大规模的政治社会化运动,就是通过政治理念与政治话语的灌输,实现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和对社会的控制。但由于“运动式”普法从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群众活动,其运行逻辑与现实基础并不完全吻合,导致社会上产生了将普法误解为“政治运动”的观点。机制上的问题和矛盾,使得价值层面的实现必然会存在缺陷与弊端。事实也正是如此,普法活动的实施基本上都沿用以往的“运动式”教育,工作计划上下一样,实施方案左右一样,活动方式前后一样,但学习内容却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切割和断裂,只讲统一性,缺乏针对性,没有连续性,照搬照抄,单调老套,重形式和程序,轻内容和成效,结果脱离了现实法律生活,无法触动思想和灵魂,难以引起共鸣。回顾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置身于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背景之中,在全民普法的框架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展开,并且实现了从普及法律常识到系统的法制教育工作目标设定的跨越,但“运动式”普法归根结底是对传统社会调控方式的延续,在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必然存在因制度环境的适应性问题而导致效率低下的可能。实际上,这种模式难以持续,早就走到了尽头,“三五”规划结束后司法部门内部就出现了分歧。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此直言不讳,坦言在起草“四五”规划之初,就有过大胆的讨论———“要不要制定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践证明,这种治理方式不仅容易产生,而且会在社会心理上形成厌倦和逆反,无法影响和引导受众的法律心理,达不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在这种困境中,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自然也不例外。普法活动虽然形式和方法多种多样,但青少年法制教育自身的诸多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作为重要教育阵地的第一课堂的大纲、教材、师资、课时无法落实,具有高度组织保障的学校法制教育始终面临着无法解决的问题和障碍,第二课堂更是良莠不齐,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一直处于“上面热、中间温、下面冷”的境地。不仅如此,由于“运动式”普法欠缺成本收益的考量,普法效果除了用印发多少册知识读本、编辑多少份简报材料、举办多少次知识竞赛、组织多少次集体参观等数据来反映外,基本上依赖于相关部门的自我表扬与自我批评,难以客观评价。当然,也有人试图把青少年犯罪比例的降低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效果联系起来,但青少年犯罪多年来在高位徘徊,根本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运动式”普法往往局限于法律条文,法律背后的精神被具体条款所湮没,从实际功效来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青少年发展的多元化,青少年法制教育好像总是在徘徊,因为抓不住根本,也就很难真正深入人心,在意义认知和具体实践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张力。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需要法治提供可靠保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事关全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特别强调,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对法制的超越,“青少年法制教育”必须及时调整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轨道上来,遵循和体现“法治”的要求。

  从人类文明的发展来看,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通常认为,法治是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作为一种系统、完整的理论思想,则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产物。11世纪,教皇格利哥里七世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的斗争引发了欧洲中世纪史上的全面政教冲突,也促进了教会法、城市法等各种法律的蓬勃发展。到中世纪晚期,君主专制主义国家在王权与教权分离的世俗化过程中,通过包括复兴罗马法在内的立法活动,实现了法律发展对王权统治的有效巩固,法律的演进使在法律之上治理国家成为重要取向。在之后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中,人文主义与基督新教促进了私权等法律思想的发展。17世纪初,英国王座法院首法官爱德华柯克与国王詹姆斯一世之间的精彩对话触及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法律至上。基督新教思想家萨缪尔卢瑟福则在《法律与君王》中明确提出,英国国王也要服从上帝的律法,并对人民这一权力的源头负责。经过西方启蒙运动的洗礼,法治也因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观念而在内涵上得到进一步丰富,并成为资产阶级争取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在民”、政府“有限权力”、“法律为王”等思想得以广泛传播,逐步建立起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并最终形成现代西方法治体系。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法治的描述莫衷一是,尽管有不同的表达,但内涵大体相当。从西方法治的源头来看,亚里士多德的人性论和认识论的理论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取向,孕育了特定的法治精神,其中既具有法律至上、普遍性的形式程序,也体现出人权、民主、自由、平等的实质价值,而以追求法治的实质价值原则为起点,以确立法治的形式程序原则为终点,近代法治思想上升到了“法治主义”的高度。在这个过程中,反宗教蒙昧的世俗法律的成长得益于基督教信仰支持的奇特关系,推动法律获取了意料之外的超验价值或者说是价值,从而使法治具备了因其神圣性而深入人心的力量。在西方文化传统之中,法治的模式也并非一成不变,法治的概念始终被时代所追问。在詹宁斯眼中,“法治的含义如同一匹桀骜不驯的烈马”。但毋庸讳言,尽管中国古代也有“以法治国”、“使法择人”、“使法量功”等治理理念,以及所谓的申韩式法治、诸葛式法治、包青天式法治等具体形式,甚至是法治与德治、礼治的对立,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指的是源自先秦的法家学派的治国理论,与西方法治概念或现代法治概念貌合神离,只有法制而根本谈不上法治。法治最为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并且是一个实践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要符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发展,可以合理借鉴国外法治经验,但决不是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简单复制。所以,明确法治概念的演变,有助于把握法治的内涵,避免出现因取舍不当而导致的方向性错误。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由于政府推动型的法制教育模式存在着天然的功能性缺陷,对普法的争论和质疑以及由此产生的被动厌倦的思想情绪在短期内都不会自动消失,以普法为内容和形式并演进而成的法治教育也就因此而成为崭新的课题。青少年法治教育已经注定不能在昨天普法的轨道上继续滑行,亟需进行重新定位并进行相应的战略调整。

  一是遵循法治精神,以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为要求来看待和衡量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要完成从“青少年法制教育”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定位拓展,法治精神的培养最为根本,也最为艰巨,需要升华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法治精神的基石和形成路径关键就在于法治信仰的形成。“只有对我们可相信的东西进行彻底的考察和检验,才更有益于培养和建立我们对它的信念,反过来,信仰的脆弱和动摇则来自于对它缺乏充分的理解。”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践中,应该坚持宣传法律知识与传播法治理念的有机结合,帮助广大青少年了解法治建设的内在机理,全面增强法律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同时引导青少年克服天真的幻想,深刻认识“有法律不等于就有法治,法律越多也不等于法治越完善”,从而真正把握法治的本质和精髓。由于历史的惯性,在中国,人治和法治的较量是长期的,这不仅因为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人治历史,也不仅因为中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着人治的因素更多一些,还在于权力在孳生腐败的同时也在孳生人治。因此,在具体实践中,还要克服急功近利的意识,打消一蹴而就的念头,同时警惕普法教育中普遍存在的法制文学庸俗化问题,深刻认识法治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二是坚持宪法至上,以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贯彻实施来看待和衡量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制度依据。相比之下,处于核心地位的宪法宣传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尚未形成维护宪法权威的社会自觉和内在动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设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来源,为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最为可靠的根本性保证。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宪法精神为统领,把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放在首要位置,强化“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的观念,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实施。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家宪法日”的主题教育功能,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把“国家宪法日”列为法定假日,克服普法对象人为圈层化的狭隘,增强对宪法的法治文化的认同,把貌似抽象的宪法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起来,真正使宪法深入人心,更好地树立宪法观念、弘扬宪法精神。

  “逆反心理”一词在近几年广泛流行,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提到逆反心理,每个人都可以举出不少例子。比如:对于先进人物的宣传,人们的反应不仅冷淡,而且反感,甚至贬低宣传及宣传者;当见到商品广告出现“价廉物美”字眼时,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这种商品的质量肯定是次的”;还有人说:“我一见到他就反感,一听到他讲话就不舒服”……凡此种种,都是逆反心理的表现。

  究竟逆反心理的本质是什么,目前争议很大,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各种关于逆反心理的说法中,《心理学大词典》的解释基本上把它的本质属性揭示了出来,是比较规范的:“逆反心理是客观环境与主体需要不相符合时产生的一种心理活动,具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换言之,逆反心理是指客体与主体需要不相符合时产生的具有强烈抵触情绪的社会态度。进一步分析,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结构来看,逆反心理是认知、情绪和行为倾向三者的有机统一。逆反心理的认知成分是指对逆反对象的知觉、理解及评价;情绪成分是指对逆反对象的抵触情绪,即人们对逆反对象是反感或厌恶的;行为倾向是指对逆反对象意欲表现出来的行为,即逆反行为的准备状态。三者中,逆反心理的认知成分是基础,如果不对客观环境是否符合个体需要关系进行认识,是不可能有相应的情绪与行为倾向的。抵触情绪是主要成分,往往起支配作用。当逆反心理形成之后,只要逆反对象一出现,主体往往使认知、行为倾向服从它,从而维持整个态度中知、情、意三者的平衡。

  第二,从特性来看,逆反心理是社会依存性与相对独立性的有机统一。逆反心理与其它社会心理一样,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方面依赖于它所反映的对象,即社会存在;另一方面对所反映的对象又具有相对独立性。逆反心理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它产生于客观存在不符合主体需要之时,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当需要得到满足时,则不会产生。另一方面,逆反心理不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简单被动的反应,而是经过加工改造的能动反映。

  第三,从作用来看,逆反心理有积极与消极之分。现在有一种倾向,提到逆反心理,不是认为它是好的,就是认为它是坏的,甚至认为它是一种变态心理。把逆反心理说成是一种变态心理显然是错误的,因为逆反心理是人脑对一部分客观事物的正常反映,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成员都可能产生。至于评价逆反心理的好与坏,一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抽象地谈论它的积极与消极与否是不正确的,因而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其判断标准是看某一逆反心理能否对客观事物进行正确反映。

  第四,从存在来看,逆反心理是相对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统一。某种逆反心理一经形成,将持续较长时间不易改变。每当对象一出现,就以相同态度待之,从而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但是,逆反心理又是一种可变的社会态度,在导致逆反对象的条件根本变化后,原有的逆反心理也会逐渐淡化,直至消失安博体育。

  青少年历来都受到心理学家、教育学家及家长的特殊关注。从十二、三岁到十七、八岁,是儿童生理上基本成熟,认识和情感有了飞速的发展,理想、信念、世界观开始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个阶段,由于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的不平衡性,受自我意识觉醒等因素的影响,青少年心理发展呈现错综复杂、矛盾重重的局面,逆反心理的表现十分突出。

  一是对正面宣传作反面思考。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对学校、领导、教师的宣传,表现出一种不认同、不信任的反向思考。他们往往以社会上某些个别的不公正的事实来以偏概全地全盘否定正面宣传。同样,也有一些青少年不能从全局出发,从一定高度上去把握现实,片面地夸大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些不完善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某些可取之处,有时甚至进行有意无意的反面宣传。

  二是对榜样及先进人物的无端否定。在教育过程中,许多教育者和家长都希望通过先进人物的感人事迹来教育感染青少年,唤起他们的热情,以期达到激励后进的目的。但结果却往往适得其反。一些先进人物被说成是沽名钓誉的“投机家”或“傻子”,无端怀疑这些先进人物的动机,进而否定他们的先进事迹。对于身边的榜样,则冠以“拍马屁”给予排斥和嘲笑。

  三是对不良倾向产生情感认同。在一些青少年当中,打架斗殴被看作是有胆量;与老师、领导公开对抗被视为有本事;哥们义气等不良的行为倾向却赢得了很多人的认同。而对于乐于助人、爱护集体、爱护公物、遵守校规校纪的青少年则被肆意讽刺、挖苦,造成在集体氛围里好人好事无人夸,不良倾向有市场,正不压邪的局面。

  四是对思想教育、遵章守纪要求的消极抵抗。有逆反心理的青少年,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十分冷淡,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大而空、形式化,不符合青少年的现实生活。因此,对思想政治教育采取应付、、消极对抗的态度。

  当今的青少年,往往虽未进入社会,但却以全新的眼光看待人生、看待社会,然而他们的年龄、心理、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以及社会阅历和社会实践都与社会发展有着一定距离,表现出一种不适应,常常处于一种困惑的矛盾胶着状态。

  第一,年龄与生理条件。逆反心理在人生的各个时期都可能产生,但青少年时期逆反心理是最重的。这主要是青少年迫切希望扮演的角色要求与家长、老师对他们不合实际的角色期待发生激烈冲突所致。同时,也和青少年知识经验不足以及思维的片面性有关。当人进入青春期后,生理上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出现了第二特征,各种生理机能基本发育成熟。在心理上正处于断乳期,随着成人感的产生,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他们意识到自己长大了,要求成年人把他们当大人看待,理解他们、尊重他们。而他们不久之前毕竟还是小孩,许多家长、教师的观念还来不及或不愿转变,仍把他们当成孩子看待,对于青少年的烦恼、要求不能充分地理解和给予积极引导。于是,青少年因需要不能得到满足自然产生了很强的逆反心理。

  第二,心理过程发展的不平衡。青少年时期,认识、情感和意志的发展往往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他们的情感、意志的发展先于认知的发展。在认知问题上,又容易出现非理性的认识。同时,许多青少年,由于他们的学习目的不同、需要不同、动机不同,在认知过程中,受每个人内部环境的不同影响,造成青少年在由知向行的转化过程中,不能正确地转到社会所要求的行动上来。因而极易产生逆反心理。转第三,好奇心的驱使。青少年多数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受好奇心的驱使,他们喜欢新事物和新知识。心理学研究表明,好奇心过强能形成一种特殊的心理需要,这种心理上的认知需要可以转化为学习活动的动机,诱发学习兴趣,促使和推动学习者去探索有关的事物和认知信息。青少年在学习中表现出来的不迷信、不盲从,具有较强的求知欲和探索精神,正是他们好奇心的具体表

  现。一般说来,人们对于越是得不到的东西,越想得到,越是不能接触的东西,越想接触,这就是所谓“禁果逆反”。我们有些老师、家长禁止青少年做某事,却又不说明为什么不能做的理由,结果适得其反,使“不要吸烟”、“不要早恋”之类禁令达不到应有的预期效果;对于被禁止、批判的电影、文学作品、理论文章却怀着极大兴趣去观看、查阅……。“被禁的果子是甜的”,好奇心驱使青少年有时甘冒受惩罚的风险去尝也许并不甜的“禁果”。

  第四,思维品质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在认知发展的过程中,青少年思维的独立性和批判性等品质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还很不成熟。加之社会经验不足,不懂得用历史的和辩证的眼光看问题,认识上容易产生片面性,看问题易偏激,喜欢钻牛角尖,在论证不足的情况下,固执已见,走向极端。这些青少年往往自尊心、虚荣心很强,但却不能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尊严,而把教育者的劝说、批评、告诫看成是“管、卡、压”,看成是对自己自尊心的损伤。因而把自己放在教育者的对立面上,出现了在口头上加以回驳,在行动上反其道而行之的逆反心理。

  第五,身心发展与客观环境之间的矛盾。青少年的需要,已由低层次的生理、安全需要,开始跃进式地大幅度向高层次的交往需要、理解需要、成就需要、审美需要发展。这个发展过程,常常不是一帆风顺的,往往受到客观环境的限制与阻碍,从而产生难以自解的挫折感。挫折和心理冲突是人的心理发展过程的必然,由于各人的承受能力不同,反映出来的强度大小也不尽相同。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的人,能够正确对待一切事物,比较容易调节自己的情绪,有能力把自己心理冲突的频率减弱,保持正常平静的心理状态。然而,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弱,有时难于正确对待一切事物,调节不了自己的情绪,没有能力把心理冲突平息下来。结果,挫折所带来的消极心理影响不断扩大,反控制情绪膨胀,“逆反心理”就会随之而来。

  第一,传统的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生产力状态决定了生产关系是以家庭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关系。家长是财产、生产分配的绝对管理者,家庭成员必须绝对服从。国家是家族的扩大,人人处在等级森严的伦理纲常的罗网中,并以之为天经地义。在这种稳固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家庭、血缘、宗法、等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和作用下,形成和积淀了中国稳定的上下、尊卑、等级、秩序的文化心理结构。在这种心理积淀的作用下,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上级或家长强调自身的权威、特权,而处于相对被动地位的年轻一代,受西方文明、民主、自由等思潮影响,其思想、行为与长辈容易发生抵触、冲突;但东方宗法等级社会形成的消极的、依赖的、苟安的社会心理层面,大多数人不愿亦不能与其发生正面冲突,转而代之以抵抗方面较模糊、泛化的逆反心理。

  第二,社会因素的影响。逆反心理的形成与一定时期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当代的青少年生长在改革开放时期,在社会剧烈变动的情况下,泥沙俱下,鱼目混珠,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个人主义和金钱意识的泛滥,有些人民公仆成了金钱的奴隶。他们为了追名求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执法犯法等现象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而对现实生活中的丑恶现象,多数人把它化为批评和监督领导干部的动力,少数人则以偏概全,不能划纪国法与不正之风的界限,不能区别绝大多数干部奉公守法与极少数败类营私舞弊的本质差别,一概采取不信任态度,于是,助长了逆反心理定势的形成,对宣传乃至宣传内容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这种心理氛围对青少年势必会产生一定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第三,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影响。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开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当代青少年的思想观念、心理素质、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发生了明显变化。首先,生活动机和意向呈多维性。他们愿意接受提供思考、提供选择的非程式化、非单一结论的观点,追求享受与奋斗并举的生活,愿意享乐与奋斗交替存在。其次,重物质、重利益、重现实的价值观。对物质生活热烈追求和向往,在精神生活中崇尚现实的快乐原则,对个人对社会十分注重效益的兑现。再次,强调自我的存在,追求自由的人格。他们用怀疑的目光看待世界,不喜欢人云亦云,不喜欢现成的答案,十分珍惜自己的时间,强调自身的价值。面对这些新的特点和新的变化,原有的静态化、程式化的思想教育工作方式很难适应,产生了一种较强的惰性作用,容易引发青少年的逆反心理。

  对待青少年的逆反心理,教育者应该有一个正确的现实态度。首先,要认识到逆反心理是一种跨文化的社会心理现象,这种现象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出现。只要根源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因此,对于青少年中出现的逆反心理,应泰然处之才是。其次,要正确分析逆反心理的性质。逆反心理虽是一种抵触性很强的态度,但是,积极的逆反心理却是一面明镜,如能加以正确地利用和引导,既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又能促进我们改进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对待青少年中消极的逆反心理应注意分析原因进行克服、矫正和教育。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着眼于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的改善,杜绝逆反心理滋生的社会土壤。只要我们把改革、开放坚持进行下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不断地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只要我们不断推进社会进步和民主化的进程,通过扎实有效地搞好县级以上干部的三讲教育,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分子和刑事犯罪活动,使党风和社会风气发生根本好转,逆反心理的许多消极因素就会失去存在的条件。

  第二,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和政工队伍的素质,消除逆反心理产生的诱发因素。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学校领导和教师,应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使自己的才智、能力、水平、德行与所履行的职责相符,只有“有理想的人讲理想,守纪律的人讲纪律,有献身精神的人讲献身精神”,榜样示范,现身教育,才最有说服力。

  第三,努力增强青少年的信任感。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教育者特别是思想政治工作者做大量艰苦的、创造性的工作。我们不能用老眼光看新问题,要根据21世纪青少年的特点,改革和更新教育内容和方法,要努力克服宣传教育中的模式化、八股调、“假、大、空”。要实事求是,改进工作作风,尽力教育、引导和满足青少年的政治期待。同时,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充分发挥非权力因素,增强青少年的信任感。在充满信任的环境中,帮助青少年建立正确的思维模式和稳定的心理系统,奠定克服逆反心理的心理基础。

  第四,开展科学的思想品德教育。要按照青少年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科学的教育。首先应认识到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迅速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他们会出现五大高峰:体力高峰、智力高峰、社会需要高峰、创造高峰、超常行为高峰。这五大高峰反映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五大特点:好胜、好奇、好变、好动、好疑。相应地会出现三大矛盾:思维的独立性、批判性、广阔性、灵活性与传统思维模式及正统思想的矛盾;自我意识的独立性和社会依附关系的矛盾;强烈的需要

  与道德、法制观念及社会物质文化条件的矛盾。只有了解了这些矛盾,善于调节和处理好这些矛盾,才有可能避免逆反心理的产生。

  “网络危险”是指网民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容易遭遇的种种潜在危险和危害,如网络成瘾、网络欺凌、网络色情和网络有害劝导等。网络危险与网络机遇是两个相对应概念:网络机遇强调网络的正向功能和有利影响,网络危险则关注网络的负向功能和有害影响。对青少年来说,由于其涉世未深,分辨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与成年人相比较为逊色,对各类潜在网络危险的规避能力也就相对较弱。网络化生存状态下的青少年,极易陷入种种网络危险和网络危害的困扰之中。青少年面临的潜在网络危险,主要有网络成瘾(Internetaddiction)、接触有害和不恰当的网络内容(accesstoharmfulandinappropriatecontent)、网络性诱拐(onlinesexualgrooming)、网络欺凌(cyberbullying)等。瑏瑤网络性诱拐是指成年人伪装友善,诱使未成年人同意发生;网络欺凌是指通过网络沟通方式,蓄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网络成瘾是青少年最难抗拒的潜在网络危险之一。随着手机上网人数的增加,越来越多的青少年陷入了手机游戏成瘾的问题之中。据悉,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手机网络游戏网民数为1.61亿,较2012年底增长了2187万,半年增长率为15.7%,手机网络游戏使用率高达34.8%。瑏瑥无疑,手机上网成瘾人数也在快速攀升中。如据韩国2012年的网络成瘾情况调查,韩国青少年中沉迷于智能手机上网者高达18.4%。瑏瑦毫无疑问,青少年网瘾问题已成为信息时代各个国家的共同难题。

  在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上,政府媒体监管部门采取的强制性网络监管手段显得极为低效和无力。于是,越来越多的网瘾青少年,恰似游离在网络监管“法网”之外盲区的边缘人,成为信息时代“特有”的新型“”,迟迟得不到足够的关注和帮扶。

  网络监管是指对网络信息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又称互联网管理、网络治理和网络管理等。瑏瑧具体到青少年网络保护领域,网络监管措施通常涉及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对网络内容的控制(onlinecontentcontrol),即对互联网上传播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各类信息加以审查和控制,并通过技术手段直接对不良网站进行屏蔽(ban),或对有害网络内容进行过滤(filter)。例如,我国工业与信息化部于2009年耗资4170万元人民币推出“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可识别、拦截和屏蔽网络上的有害信息和不良内容。再如,新加坡于1998年推出了“家庭上网系统”(FamilyAccessNetworks),向网络订户提供过滤有害信息的服务。除了屏蔽和过滤措施外,还可通过身份验证(identityverification)、不良信息举报(harmfulinforma-tionreporting)等方式对网络内容进行控制。瑏瑨第二层面是法规制约(regulatoryframework),即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对网络有害信息和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例如,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SexualOffencesAct2003)规定,成年人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网络联系或线下见面,诱使其观看色情内容,或诱使其参与,一律按性犯罪论处。欧美其他国家也纷纷出台网络性诱拐法令(onlinegroominglaws),将网络性诱拐划入性犯罪范围,从严从重加以惩处。第三层面是行业自律(industryself-regulation),即由互联网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等自觉对其提供的相关网络服务进行管控和监督。例如,美国知名在线社交网站“我的空间”(MySpace)推出严格的年龄识别措施,将未成年人用户与成年人用户区别开来;18周岁以下的注册用户会被自动划入隐私保护者范畴,陌生人无法读取其个人信息,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猎性者(sexualpredators)对青少年网络个人信息的滥用和侵害。

  上述网络监管措施,属于强制性的网络监管措施,有利于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但此类强制性网络监管措施,只对网络危险中的某种类型有一定的防范效果,如网络色情、网络暴力和网络有害信息等。而在应对青少年网络成瘾方面,强制性的网络监管措施则显得极为低效和无力。

  1.内容控制层面的网络监管措施与青少年网瘾防治,两者之间几乎搭不上界因为,从技术源头上过滤和屏蔽掉的网络内容,通常是有害的色情、暴力、极端种族言论和政治性煽动言论等;至于引发青少年网瘾的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交友、网络购物等,则基本上不属网络监管的内容控制范畴。另外,网络内容控制措施在应对其他类型的网络危险上,也显得越来越低效和无力,因为官方推出的网络屏蔽软件,往往存在技术漏洞,很难有效地过滤掉不良网络信息。例如,我国工信部2009年推出的“绿坝-花季护航”,安装后与电脑其他软件产生冲突,影响电脑正常运行,也会屏蔽掉非不良信息,导致在使用了不到一年后,教育部即下文通知各中小学校全面删除绿坝软件。即使是技术相对过硬的屏蔽软件,一些堪称“网络奇才”的青少年,也能轻易地将其破解。

  2.法规制约层面的网络监管措施,在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上也是鞭长莫及通常,规制网络行为的相关法令、条例安博体育,主要是针对利用网络对他人构成事实伤害的犯罪嫌疑人和加害者而言,其建构的是一种事后追惩制度。而陷入网瘾迷途的青少年,则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加害者,而只是缺乏诱惑力的网迷,其受害者并非他人,而是自己,也就无法纳入网络法规所管制的范围。同时,网瘾虽被称为“电子”,但网瘾患者与吸毒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所依赖的电脑、网络和游戏软件等并不被法定为非法,后者所需的物质化及其吸毒行为,则是法律上打击的对象。于是,众多的青少年网瘾患者,就游走在法规制约和保护之外,即使精神几乎崩溃、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行为日益失常,也只能“自食其果”,很少能得到外界足够的关注和帮助,更不用说得到法规层面上提供的援助和干预了。诚然,青少年网瘾问题终于还是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如2013年2月,我国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等15大国家部委联合下发《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综合防治工程工作方案》,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瘾问题开始引起政府的重视。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网瘾防治方案”是由全国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起草,其中提及的规范网吧经营活动等措施,对如今浩如烟海的网瘾青少年来说,所起的防范效果可谓小之又小。因为网吧游戏已渐成明日黄花,更多的青少年选择用家庭中和学校宿舍内的电脑上网玩游戏,或用手机上网玩游戏。

  3.行业自律层面的网络监管措施,在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上也局限于做表面文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商家们,往往受经济利益和盈利需要驱动,虽也会推出一些保护网民和消费者的自律性措施,但此类措施通常是象征性的,只是做做表面文章而已。例如,腾讯游戏推出每天超4小时游戏时长提醒、超时长在线游戏扣分等措施,但网民只需多注册几个QQ账号,即可使其限制网民游戏时长的“好心意图”落空。相比此类捉襟见肘的网瘾提醒措施,游戏商们会将心思更多地放在如何设计出引人入胜的游戏新款上,以诱使玩家沉醉游戏并甘愿支付各种费用。除了网络游戏成瘾外,网络视频成瘾、网络购物成瘾和网络交友成瘾等问题的处理,也很难寄希望于行业自律层面的网络监管措施。例如,成千上万的网络影视视频和网络化电视娱乐节目,就其作品本身来说虽无品质问题,但其海量性和网络观看的极大便利,足可吞噬自控能力较弱者的时间和意志,使其沦为网游成瘾者之外的另一类网络视频成瘾者。

  在网络监管无力应对网瘾问题之时,欧美国家纷纷将眼光转向网络素养教育,并将之作为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的有效举措加以大力推广。“网络素养教育”是指提升网络使用者网络素养的教育。“网络素养”是“媒介素养”的子概念,指网民对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恰当使用网络的自控能力,以及规避网络危险的自我保护能力等。瑐瑠随着网络日益普及,网络素养教育渐受关注,成为媒介素养教育研究领域的热门议题和新亮点。网络素养教育被认为是预防青少年网瘾问题的创新举措:即通过网络素养教育,使青少年能分辨网络信息的真假和好坏,能合理控制上网时间,并能懂得如何规避网络危害,从而使青少年成为“网络的主人”,而非沦为“网络的奴隶”。通常,网络素养教育的开展,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版块,分别由学校、媒体监管机构和公益组织牵头。

  学校网络素养教育之所以有效,主要体现为其针对性强,因为属于网瘾高发年龄段的青少年大多为在校学生。年龄介于6-29岁的青少年,多数处于中小学和大专院校就读状态,其中13-23岁的青少年属于网瘾高发群落。例如,据《2011年中国网络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在参与调查的青少年中,13-17岁青少年网瘾比例最高,为30.5%;其次为18-23岁青少年网民,网瘾比例为26.6%。瑐瑡任何措施若要取得成效,必须有的放矢。若要在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上取得显著成效,就必须在中小学、职校和高校等开设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网瘾预防和警觉教育。作为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得力新举措,欧美许多国家已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网络素养教育进入学校课程,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媒介素养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开设;二是作为新的教学内容,融入学校的其他课程教学,如母语语言课程等;三是作为独立的课程开设,课程名称为“网络素养教育”。起初,是前两种情况居多。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单独开设网络素养教育课程。例如,在新加坡教育部(MinistryofEducation)的倡导下,新加坡各中小学开设了网络素养教育课程(cyberwellnesseducation)。同时,新加坡教育部专门创立了一个网络素养教育在线平台(cyberwellnesspor-tal),为学校和教师提供网络素养教育的参考材料和电子教案,如“网络素养课程大纲”(cyberwellnessframework)、“小学新手装备”(starterkitforprimaryschools)和“中学新手装备”(starterkitforsecndaryschools)等。瑐瑢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体系的国家还有不少,如美国、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媒介素养教育只有在正规学校教育体系里扎根,才能取得更彻底的成功。”瑐瑣而学校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的成功开设,无疑是预防青少年网瘾的有效举措。

  (二)媒体监管机构实施网络素养教育,可为社会青少年配上避免沉溺网瘾苦海的救生衣

  鉴于内容控制、法规制约等网络监管措施无法有效解决网瘾问题,世界各国的媒体监管机构开始将目光于网络素养教育,并将之纳入其职责范畴。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来要求媒体监管机构推广媒介素养的国家。瑐瑤英国《2003年通讯法》(CommunicationsAct2003)规定,推广媒介素养是通讯管理局(Ofcom)的法定责任(statuto-ryduty)之一。瑐瑥澳大利亚通讯及媒体局(AustralianCommu-nicationsandMediaAuthority,简称ACMA)也将促进媒介素养作为其新的工作职责,组织和实施了一系列媒介素养推广项目,并专门创建了一个名为“网络机智”(cybersmart)的在线网络素养教育平台,以帮助青少年远离各种网络危险和伤害。瑐瑦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网络素养教育可分为两大板块:一是学校网络素养教育,其教育对象是在校学生;二是社会网络素养教育,其教育对象是社会公众。瑐瑧通常,欧美国家面向在校学生的网络素养教育,主要由教育部负责;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络素养教育,则主要由媒体监管部门等负责。然而,两者之间的分界也并非绝对,有时也会交叉和融合;有的国家甚至干脆成立联合委员会,以协商合作的方式共同承担起推广网络素养教育的职责。例如,新加坡于2009年成立了网络素养联合指导委员会(TheInter-Min-istryCyberWellnessSteeringCommittee),主席由新闻通讯及艺术部和教育部的部长共同担任。瑐瑨从此,网络素养联合指导委员会就成为新加坡推广网络素养教育的主要责任机构。就青少年网瘾防治来说,媒体监管机构的网络素养教育对象虽为社会公众,但社会公众中很大一部分是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父母网络素养若能得到提升,就会将其获得的网瘾预防知识传输给子女,从而有利于青少年网瘾问题的应对和解决。所以,媒体监管机构的网络素养教育,也不失为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的有效举措。

  (三)公益组织参与网络素养教育,可为青少年提供温暖贴心的戒除网瘾帮扶服务

  作为一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志愿团体,公益组织的活跃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体制优劣的重要标准。因为公益组织对社会的帮扶,可有效填补政府管理的不足或空缺,从而促进一个国家的民众幸福和社会和谐。网瘾青少年是信息时代“特制”出来的另类社会:这群人隐居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就像置身于逐渐被加热的一锅水中的青蛙,在享受着虚拟的自由和满足的时候,却缺乏对网络虚拟环境及其危险的批判与警觉,以致于上演着一幕幕“温水青蛙之死”的悲剧。瑐瑩这些在“网络温水”中泡得失去自救能力的网瘾青少年,纷纷沦为自甘堕落的差生、逃学者、退学者、无业者,甚至犯罪者,从而游离于学校教师和政府机构的劝导和帮助之外。只有编织出一张细致完善的公益组织帮扶网,才能将众多的网瘾青少年从茫茫的“网络苦海”中打捞出来。公益组织积极参与网络素养教育,可为青少年网瘾问题的有效解决注入一股生生不息的活力。大多数网瘾青少年通常经济能力有限,有些甚至因玩游戏欠下高额债务,也就无力支付心理咨询和治疗费用。同时,一些商业性网瘾戒除机构收费高昂,缺乏爱心,疗效低;更有一些忽悠人的网戒机构,以江湖欺骗手段混迹于网戒领域,给网瘾青少年及其家庭带来极大困扰和伤害。鉴于此,必须大力鼓励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的介入和参与,为网瘾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无私援助和帮助。而这种对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可汇聚成一股活力之源,自发自觉地推动青少年网瘾问题的有效缓解。网瘾青少年得到公益组织帮扶后,往往也会成为志愿者,为其他网瘾患者提供无偿援助,这样就会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帮扶和解决青少年网瘾问题的良性循环。